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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等人制

Type Object Region 中国 Time 1271–1368

元朝四等人制是后世对蒙古统治下身份差序的概括: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在任官、法律与科举中待遇有别。它并非一部单独颁布的成文法典,而是征服秩序与户籍、选官实践的制度化结果。该格局随1368年元亡而瓦解,但对理解元代政治社会仍具关键意义。

Timeline

  1. c. 1260–1271开平与大都 · 中国忽必烈巩固华北统治后,蒙古、色目官员与军户在怯薛、达鲁花赤等职位上享有优先,原金朝治下居民被纳入汉人户籍范畴,身份差序已在行政实践中出现。
  2. 1271–1279元大都 · 华北1271年建国号大元后,随着灭宋,原南宋境内居民被列为南人,在军职、刑法与部分禁令上较汉人更为受限。四等人划分成为描述元代社会层级的常用框架。
  3. 1313–1315元大都 · 华北延祐复科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取士并规定名额,使身份差序进入选官条文。这是四等人框架最清晰的制度化表达之一,但日常任官仍大量依赖怯薛与荐举。
  4. c. 1351–1368大都 · 华北元末战争冲击户籍与军户体系。1368年明军克大都后,以四等身份差序为核心的任官与法律特权随元朝在汉地的统治结束,明初另建户籍与选官制度。

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