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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Type Object Region 中国 Time 1367–1644

《大明律》是明朝根本法典。吴元年(1367)朱元璋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洪武六年至七年(1373–1374)刘惟谦详定并颁行唐律篇目本,洪武二十二年改以名例冠首、按六部分篇,洪武三十年(1397)定本颁示天下,终明一代决狱一准此律。

Timeline

  1. 1367应天府 · 江南朱元璋称吴王后,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依唐律纂修。当年成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并编《律令直解》颁发州县。此为《大明律》制度史上的草创本,与吴政权建国前的立法同步。
  2. 1373–1374应天府 · 江南洪武六年冬,刑部尚书刘惟谦受诏详定《大明律》,每成一篇即揭于两庑供太祖亲裁。七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唐律,共三十卷、六百零六条,由翰林学士宋濂作表进呈并颁行,成为开国后第一部系统刑典。
  3. 1389应天府 · 江南废丞相后,刑部请将近年条例分类附入律文。翰林院与刑部改《名例律》冠于篇首,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这一体例对应六部行政,结束了沿用数百年的唐律十二篇结构,为三十年定本奠定篇目。
  4. 1397–1644应天府 · 江南洪武三十年五月,太祖将经多次增损的律文正式颁示,作为中外决狱的唯一准据,并严禁臣下轻议更改。此后明代以条例补律,律文本身大体不动。清入关后新律在篇目与大量条文上直接继承此定本。

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