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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里甲制
明代里甲制是以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里编组基层户籍的赋役征发制度,与黄册、鱼鳞图册相配合,承担人口登记、粮差派征与治安连坐。洪武年间定型,贯穿有明一代。万历初年(1570年代)里甲仍是国家控制乡村社会与征收田赋的核心机制,但一条鞭法等改革已开始冲击其原有职能。
Timeline
- 1381–1398南京 · 江苏明太祖颁行里甲法,规定每里编甲十、每甲十户,设里长、甲首负责催征钱粮与勾摄人丁;与黄册、鱼鳞图册共同构成明初户籍—田赋控制体系。
- 1400–1570苏州府 · 江苏里甲承担均派粮差、勾摄流移与协助差役;江南商品经济发展下,里长往往由富户轮当,里甲实际运作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张力逐渐增大。
- 1571–1580徽州府 · 安徽1570年代一条鞭法在部分省份试点,赋役合并趋势冲击里甲原有派征功能;但里甲仍是乡村编户、催科与治安连坐的基本单元,地方文书大量记载其日常运作。
- 1581–1644北京 · 北京一条鞭法推广后里甲渐趋形式化,催科功能部分转移至粮长、书办;明末财政危机下里甲负担加重。清入关后改行保甲,但编户逻辑仍承里甲遗制。
Sources
- 明史·食货志·户口 — 张廷玉等 (1739)
- 中国户籍制度史 — 韦政通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