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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共和国执政体制
荷兰共和国以各省执政(stadtholder)与联省议会共治的政治体制。1581年独立后,执政多由奥兰治家族担任,与市民寡头派长期角力;十七世纪中叶至法尔执政时期形成独特的共和—君主混合治理模式,直至1795年巴达维亚革命终结。
Timeline
- 1581–1600海牙 · 南荷兰七省脱离西班牙统治成立联省共和国,各省保留任命执政统领军务与治安的传统,执政职位与奥兰治家族联系日益紧密,与市民派控制的城镇议会形成权力分立格局。
- c. 1600–1650阿姆斯特丹 · 北荷兰海上贸易扩张时期,执政负责军事与外交,城镇寡头通过联省议会掌控财政与内政,莫里斯与弗雷德里克·亨德里克时期执政权力达到高峰,形成军事—商业共和国的典型治理结构。
- 1661–1670海牙 · 南荷兰第二次无执政期内,大议长约翰·德·维特主导共和派寡头政治,奥兰治派借英荷战争失利施压要求恢复执政;威廉三世成年前夕,共和派与王室派在军事指挥权与继承问题上矛盾加剧。
- 1672–1795荷兰共和国全境 · 荷兰1672年法荷入侵后威廉三世复任执政,奥兰治派权力长期占优;十八世纪执政制度渐趋僵化,1795年法国革命军支持下巴达维亚革命废除执政职位,共和国体制终结。
Sources
- The Dutch Republic: Its Rise, Greatness, and Fall 1477–1806 — Jonathan Israel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