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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卡迪司法制度

Type Object Region 奥斯曼帝国 Time 1453–1922

奥斯曼卡迪司法制度是以伊斯兰教法与苏丹法令为据、由卡迪(kādī)主持地方民事与部分刑事审判的司法体系。1453年君士坦丁堡征服后,穆罕默德二世在帝国各行省系统设卡迪法庭,至15世纪70年代已形成与军事行政并行的规范化地方司法秩序。

Timeline

  1. 1453–1460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 · 奥斯曼帝国穆罕默德二世在征服后将拜占庭司法遗产纳入伊斯兰法庭体系,任命卡迪管理城内穆斯林与受米列特制度约束的非穆斯林社群纠纷。
  2. 1471–1480安纳托利亚与鲁米利亚诸桑扎克 · 安纳托利亚15世纪70年代帝国在安纳托利亚与巴尔干各行省普遍设卡迪法庭,以希耶雷特登记簿记录婚姻、财产与债务,形成覆盖帝国的标准化地方司法网络。
  3. 1500–1600帝国首都与各行省 · 奥斯曼帝国卡迪依教法与苏丹卡努恩法令并行裁判,伊斯兰法学家与宫廷法典编纂使卡迪制度与帝国行政法形成互补的二元司法结构。
  4. 1839–1922伊斯坦布尔 · 奥斯曼帝国19世纪坦志麦特改革引入世俗法院与成文商法,传统卡迪法庭权限收缩,帝国解体后伊斯兰司法体系让位于土耳其共和国近代法制。

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