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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是光荣革命后在威斯敏斯特通过的宪政制定法,将同年2月的《权利宣言》条文化。它限制君主中止法律、未经议会征税与常备军,确认议会言论自由、自由选举与新教王位继承,构成英格兰君主立宪的基石,并对后世权利文书产生深远影响。
Timeline
- 1688–1689威斯敏斯特宫 · 威斯敏斯特詹姆斯二世出逃后,1689年聚会的国民公会拟成《权利宣言》,列举王权滥用,并在2月13日将王位授予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宣言要求君主不得中止法律、不得未经议会同意征税或在平时维持常备军,从而把改朝换代与一份可公开宣读的权利清单绑在一起,成为随后制定法的底本。
- 1689威斯敏斯特宫 · 威斯敏斯特正式议会将宣言改写成《权利法案》,于1689年12月16日获王室批准。条文确认议会内言论自由、请愿权、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新教徒持械权,并规定王位须由新教徒继承。至此,革命协议不再只是即位条件,而成为约束嗣后君主的制定法,议会至上与有限王权获得成文依据。
- 1689–1694威斯敏斯特宫 · 威斯敏斯特法案生效后,议会以年度《兵变法》落实“平时无议会同意不得维持常备军”,以拨款与国债把王室财政置于议会控制之下,1694年《三年法案》又规定议会须定期改选。洛克同年出版的《政府论》为抵抗暴政与契约论提供哲学表述,但法案本身是政治妥协的制定法,而非洛克文本的直接立法。这一揽子安排使光荣革命从一次政变沉淀为可重复的宪政结构。
Sources
- Bill of Rights [1688 c. 2] (1688)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aep/WillandMarSess2/1/2
-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1689 — Lois G. Schwoerer (1981)
- Bill of Rights https://www.britannica.com/event/Bill-of-Rights-British-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