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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利特自治制度
奥斯曼帝国按宗教—民族社区(米利特)授予非穆斯林臣民内部自治权的治理制度。各社区由宗教领袖主持司法、教育、婚姻与税收代征。1530年代在苏莱曼治下对希腊正教、亚美尼亚、犹太等社区的规制趋于成熟,是帝国多元宗教秩序的重要支柱。
Timeline
- 1453–1520伊斯坦布尔 · 色雷斯征服君士坦丁堡后,苏丹承认希腊正教牧首对正教徒的宗教管辖权,奠定按宗教社区自治的基本模式。
- 1531–1540奥斯曼帝国 · 奥斯曼帝国苏莱曼时期希腊正教、亚美尼亚、犹太等米利特社区的组织架构与司法权限进一步明晰,社区领袖向苏丹负责并代征人头税。
- 1839–1923奥斯曼帝国 · 奥斯曼帝国19世纪坦志麦特与后续改革推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米利特司法特权逐步让位于世俗法院与民族国家建构。
Sources
- Masters, Bruce. Christians and Jews in the Ottoman Empire — Bruce Masters (2004)
- Encyclopaedia of Islam, Second Edition, s.v. Mill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