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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海禁政策执行

Type Event Region 中国 Time 1512

明正德七年(1512年),朝廷延续洪武以来「片板不许下海」的海禁律令,在东南沿海严厉禁止民间私自出海贸易,仅允许朝贡使船在官方监督下行贸。福建、广东、浙江诸港设巡海副使与备倭机构缉私,查禁走私商船与倭寇勾连。…

Timeline

  1. 1512北京 · 华北朝廷以《大明律》及洪武禁海令为据,重申民间不得私造海船、不得擅往海外贸易,违者以通番律论处。正德初年虽皇帝好猎游,海禁国策并未松动。
  2. 1512福建沿海 · 福建地方官府查禁私港、没收违禁船只,巡海官兵在漳州、泉州、宁波等地拦截走私商船。海禁执行使大量渔民与商人转入地下贸易,与倭寇、葡萄牙等外来势力产生复杂勾连。
  3. 1512–1513广州与宁波口岸 · 中国合法朝贡贸易名额有限、成本高昂,难以满足东南沿海商业需求。走私网络借月港等地秘密出海,将丝织品、瓷器运往日本与东南亚,海禁越严,走私与武装劫掠越盛。

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