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plore on the interactive map

荷属东印度公司垄断特许

Type Object Region 欧洲 Time 1602–1799

1602年联省议会授予荷兰东印度公司(VOC)在亚洲水域的武装贸易、设厂、缔约与司法垄断权,1630年代通过特许修订与股东结构固化,形成「公司—国家」复合体制。该制度将东亚、东南亚与南亚贸易网络纳入荷兰商业殖民框架,是17世纪全球贸易体系的关键制度节点。

Timeline

  1. c. 1631–1635巴达维亚(雅加达) · 爪哇VOC 依托垄断特许在万丹、台湾、日本长崎与香料群岛强化设厂与武力护航,1630年代巴达维亚成为东亚—印度洋贸易调度中心,特许权涵盖征税、司法与外交缔约。
  2. 1636–1637台湾(福尔摩沙) · 台湾VOC 以特许贸易权经营台湾与中国东南沿海转口,1630年代后期与郑芝龙集团等海商既竞争又合作,垄断制度在东亚水域与地方武装势力交织运作。
  3. 1639–1640海牙 · 荷兰尽管亚洲战事与竞争加剧,1639–1640年VOC在荷兰本土维持股东分红与债券融资,联省议会延续其21年特许延期传统,垄断制度与阿姆斯特丹资本市场深度绑定。

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