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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中古国家按户授田、限制兼并的土地制度,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行,经北齐、北周、隋代承续调整,至唐代臻于完备,与租庸调、户籍制度配套,成为均田—租庸调经济体系的核心,约至唐德宗以后逐渐弛废。
Timeline
- 485洛阳 · 河南北魏孝文帝颁行均田令,按丁男、丁女授露田与桑田,规定还授年限,以抑制土地兼并、恢复户籍与赋役基础。
- 501–580北齐北周统治区 · 华北北齐、北周在战乱与人口流动中继续实行均田,授田标准与还授年限有所调整,为隋代统一后承续均田提供制度遗产。
- 581–600大兴城 · 陕西隋文帝统一后推行大索貌阅、整顿户籍,均田制与租调征收挂钩,在开皇年间成为国家财政与土地分配的基础制度。
- 618–800唐帝国疆域 · 中国唐代均田令细化永业田、口分田与各类授田标准,与租庸调配套运行;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名存实亡,渐为两税法取代。
Sources
- 魏书·食货志 — 魏收 (554)
- 旧唐书·食货志 — 刘昫等 (945)
- 剑桥中国隋唐史 — Denis Twitchett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