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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大宪章宪政传统
大宪章宪政传统指1215年《大宪章》所确立并经由后世反复确认、解释与援引的英格兰宪政原则体系,核心包括未经合法审判不得拘禁自由人、王国重大事务须大会议同意、赋税须征得代表同意等限制王权条款。…
Timeline
- 1253–1255伦敦与威斯敏斯特 · 英格兰亨利三世为筹措西西里远征与宫廷开支频繁征税,贵族以1215年及1225年再确认之大宪章为据,要求国王遵守「不经大会议同意不得征特别税」等条款,宪章由一次性政治妥协转化为可反复援引的宪政文本。
- 1258牛津 · 英格兰在西蒙·德·蒙福尔等贵族压力下,亨利三世接受《牛津条例》,设立由十五人委员会监督王政改革,并约定三年一度召开议会。条例以大宪章所宣示的「王在法下」原则为正当性来源,将宪章条款制度化为常设监督机制。
- 1259–1260威斯敏斯特 · 英格兰《威斯敏斯特条例》在牛津改革框架下细化司法与行政改革,重申大宪章中关于自由人权利与王国咨议程序的精神,并规定郡政与王室官员任免须受委员会制约,宪章传统由此从权利清单扩展为议会宪政实践。
Sources
- Magna Carta 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Magna-Carta
- The Reign of Henry III — D. A. Carpenter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