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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普通法体系
英格兰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判例积累与陪审团审判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起源于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该体系以「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为基础,由巡回法庭将王室裁决标准化推广至全国,形成独立于欧陆罗马法传统的法律秩序。…
Timeline
- 1166–1179英格兰 · 英格兰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宪章》(1166年)与《北安普顿宪章》(1176年),建立巡回法庭制度,将王室司法权推广至全国,陪审团审判与案例积累机制由此系统化,普通法体系初步成型。
- 1215兰尼米德,英格兰 · 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签署确立「未经合法判决不得剥夺自由」原则,成为普通法宪政传统的里程碑文件,为法律约束王权提供了制度依据,并在17世纪由科克爵士重新诠释为普通法高于王权的宪政主张。
- 1601–1610伦敦,英格兰 · 大伦敦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任检察总长(1594—1606年)及普通上诉法院首席法官(1606年起)期间,系统整理《英格兰法律报告》(The Reports),并以「禁令案」(Prohibitions del Roy, 1607年)为代表,力主国王不得亲自司法,普通法高于王室特权,成为17世纪英格兰宪政革命的思想先驱。
- 1700英语世界 · 全球随英帝国殖民扩张,普通法传播至北美、澳大利亚、印度、香港等地,与欧陆大陆法系并列为当今两大主要法律传统,影响超过三十亿人口的日常法律生活。
Sources
- The Common Law — Oliver Wendell Holmes (1881)
- T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 — Edward Coke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