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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年《欺诈法》
1677年《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29 Car. 2 c.3)是英国议会颁布的重要合同法立法,规定土地买卖、遗嘱、三年以上租约及特定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缔结并经当事人签字方具法律效力,旨在防止以伪证主张不存在的口头合同行欺诈之实。…
Timeline
- 1677威斯敏斯特宫 · 伦敦17世纪英国法院频繁出现以伪证主张口头合同的欺诈案件,议会在法律改革压力下起草并通过《欺诈法》,要求土地交易、遗嘱继承、超过三年的租约及保证合同须以书面记录且经当事人签字方具法律效力。
- 1678–1800英格兰 · 英格兰《欺诈法》颁行后,英国法院通过大量判例逐步阐释「书面」与「签字」的构成要件,形成以部分履行例外(part performance)为核心的判例法体系;北美殖民地及独立后的美国各州亦相继援引并本地化移植该法,使其影响力扩展至整个英美法域。
Sources
- A Treatise of the Statute of Frauds — John Lilly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