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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羊毛商人群体制度
英格兰羊毛商人群体制度是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围绕羊毛贸易、出口特许与行会自治形成的商业—政治组织复合体。其核心包括羊毛商公会、加莱羊毛集散地(Staple)垄断、伦敦商人公司以及与王权、议会之间的关税博弈,是英国早期商业资本主义与国家财政化的重要制度载体。
Timeline
- c. 1300–1363英格兰 · 英格兰爱德华一世以来王权对羊毛出口课以重税并限制外国商人,地方羊毛商与布商通过城镇行会组织贸易。商人团体开始以集体身份向王权争取出口许可与关税协商权。
- 1363–1390加莱 · 加莱爱德华三世设立羊毛集散地(Staple)制度,规定未加工羊毛须经指定港口(后集中于加莱)出口。注册商人(Merchants of the Staple)获垄断权,形成跨国贸易公司式组织,与王权分享关税收益。
- 1390–1400伦敦 · 英格兰理查二世时期,伦敦布商公司(Drapers)与羊毛商群体在议会中推动贸易法规修订,协调国内织造利益与出口商利益。商人公会制度与国家财政、地方城镇自治进一步嵌合,奠定十五世纪商业政治格局。
- 1558英格兰 · 英格兰加莱陷落导致Staple集散地制度终结,羊毛出口管制转向国内港口与新兴纺织业政策。商人公会虽失垄断特权,但其公司法人、学徒制与贸易自治传统融入近代英国商业法律与海外公司制度。
Sources
- England's Export Trade, 1275-1547 — E. M. Carus-Wilson (1967)
- The Wool Trade in English Medieval History — Eileen Power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