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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蒂玛采邑制

Type Object Region 奥斯曼帝国 Time c. 1350–1699

奥斯曼帝国以 timar(蒂玛)采邑授予 sipahi 骑兵,采邑主收取农业剩余以维持骑兵服役与地方行政,构成帝国军事—财政—土地分配的核心制度。1570 年代在塞利姆二世与穆拉德三世时期,该制度支撑对塞浦路斯与匈牙利方向的战争动员。

Timeline

  1. 1458–1566伊斯坦布尔 · 安纳托利亚穆罕默德二世法典及后续 kanunname 将 timar 分配、sipahi 义务与 defter 土地登记制度化,蒂玛采邑随帝国征服扩展至巴尔干与安纳托利亚广大地区。
  2. 1570–1580塞浦路斯与安纳托利亚南岸 · 塞浦路斯1570 年塞利姆二世发动塞浦路斯战争,大量 timarlı sipahi 被征召;1571 年勒班陀海战后帝国仍依赖蒂玛制维持巴尔干与安纳托利亚地方军事秩序,1570 年代为制度全盛期之一。
  3. 1600–1699奥斯曼帝国全境 · 奥斯曼帝国17 世纪火器步兵与常备军(janissary)重要性上升,蒂玛骑兵在战场角色下降;土地兼并、采邑转封与财政货币化使 timar 制度逐渐式微,但仍为地方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