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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济贫法(1598)
1598年英格兰议会通过《济贫法》,确立教区负责救济贫困者的制度框架,要求教区征收济贫税、安置无业贫民劳动、区分「值得救济」与「不值得救济」的贫困者。该法案与1597年相关立法共同构成伊丽莎白时代济贫制度基础,为1601年《济贫法》所继承完善,标志着近代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早期萌芽。
Timeline
- 1597英格兰 · 英格兰人口增长、物价上涨与歉收导致流浪贫民激增,1597年议会已通过初步济贫法案,授权教区安置贫民、设立劳动场所,为1598年更系统的立法奠定基础。
- 1598威斯敏斯特 · 伦敦议会通过《济贫法》(39 Eliz. c. 3),规定教区监督员负责征收济贫税、救济老弱病残、为健康贫民提供劳动机会,并惩罚拒绝工作者与流浪乞丐,确立教区济贫责任体制。
- 1598–1601英格兰各教区 · 英格兰各地教区陆续任命济贫监督员,开征济贫税并建立济贫院或劳动场所。该制度将贫困救济地方化、制度化,深刻影响此后两个世纪的英国社会政策,并为1601年《济贫法》所整合完善。
Sources
- English Poor Laws — Paul Slack (1990)
- Poor Relief Act 159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oor_Relief_Act_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