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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1215年英格兰国王约翰在兰尼米德被迫签署的特许状及其后续再颁布文本,以限制王权、保障贵族与教会权利、确立司法公正原则而闻名。虽最初针对贵族特权,其关于自由与法治的条款在后世被解释为英国宪政与普通法传统的象征性源头,并对北美殖民地权利观念产生深远影响。
Timeline
- 1215兰尼米德 · 英格兰在贵族反叛与内战压力下,约翰王于兰尼米德签署大宪章,承诺尊重教会自由、限制任意征税与没收、保障贵族诉讼权利,并设立二十五人委员会监督国王履约。
- 1216–1225英格兰 · 英格兰约翰王死后,摄政政府与亨利三世先后于1216年与1225年重新颁布并修订大宪章,删改部分条款、强化王权与贵族和解框架,使文本成为王国长期政治谈判的基准文件。
- 1600英格兰及英美世界 · 北美自17世纪议会斗争以来,大宪章尤其第39条关于自由人与合法裁判的表述,被反复援引为限制任意拘禁与保障法律程序的权利渊源,并经由殖民时代传播影响美国权利法案等近代宪政文本。
Sources
- Magna Carta: The Foundation of Liberty — British Library (2015) https://www.bl.uk/magna-carta
- 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 Volume 6: 1483-1558 — John Baker (2003)